常州高新索菲特酒店移动布菲物资采购(标段二)答疑说明文件
标段编号:ZB-JS-2025-121
注:如不能清晰查看完整版答疑说明文件的,请各投标人在本公司官网右上角菜单栏【下载中心】中查找并下载完整版答疑说明文件。
各投标单位:
一、本项目答疑澄清文件已上传,请各投标单位自行下载,以最新上传的答疑澄清文件为准。
二、本项目开标(投标截止)时间调整为2025年10月22日上午 09:30;送样时间调整为 2025年10月 21日 9:00-17:00;保证金缴纳截止时间同开标(投标截止)时间;开标、送样地点及方式不变。
三、本项目的招标公告中送样要求有调整,请各投标单位及时下载,投标时以最新上传的招标公告为准。
四、本项目的控制价及清单不调整。
五、问题及回复如下:
1、清单第 7 项 可收纳型功能模块化电磁炉车
产品描述中未提及前挡板与侧挡板配置,且功能模块仅标注 2 个电磁炉;但配图显示为 4 个电磁炉+4 个热灯。请问报价需以文字描述为准,还是以实物图片为准?
回复:以文字描述为准,包含前挡板和侧挡板配置。
2、清单第 9 项可折叠收纳功能模块化烧腊车产品描述中未提及前挡板与侧挡板配置,且功能模块仅标注 1 个烧腊模块;但配图显示为 1 个烧腊模块+2 个平面模块。请问报价需以文字描述为准,还是以实物图片为准?
回复:以文字描述为准,包含前挡板和侧挡板配置。
3、清单第 11 可收纳型功能模块化煮面车文字描述中功能模块存在重复表述,分别列出“1 个 1/4 煮面模块+1个 1/4 汤炉模块+1 个 1/4 保温酱汁槽模块+1 个 1/4 平面模块”与“1 个 1/3 煮面设备+1 个 1/3 汤炉设备+1 个 1/3 保温酱汁槽设备”;而配图仅对应前一组 1/4 规格的模块。请问报价需以文字描述(含两组模块) 为准,还是以实物图片(仅1/4 规格模块) 为准?
回复:以文字描述为准(1个1/4 煮面模块+1个1/4 汤炉模块+1个 1/4 保温酱汁槽模块+1个1/4平面模块)。
4、清单第14项可收纳型功能模块化扒炉车产品描述功能模块仅标注1个扒炉模块及1个保温灯;但配图显示为1个烧腊模块+1个冰盘模块。请问报价需以文字描述为准,还是以实物图片为准?
回复:以文字描述为准(1个1/2扒炉模块+1个1/2平面模块)。
5、样品1-可收纳型功能模块化海鲜车:海鲜车样品清单描述1(1/1)个冰盘模块,参考图片是两个(2/1)冰盆模块,送样样品是按照描述为准还是图片为准?如果按照图片,和下面的海鲜模块冲突,需要确认。
回复:送样样品按描述和图片均可。
6、海鲜车样品参数未对前挡板工艺、材质做具体描述,需要明确。
回复:前挡板为产品相配套挡板。
7、样品二-可收纳型布菲车平面面板:是否需要完整的布菲台,再额外多送一块样品板子?
回复:是。
8、投标人自2020年9月1日以来承担过宾馆酒店移动布菲、宴会家具等物资采购项目业绩,单份合同金额50万元及以上。以上单份合同金额是指单项品类大于50万元及以上还是“移动布菲、宴会家具”2个品类总和大于50万元及以上。
回复:单份合同中,移动布菲、宴会家具其中任一品类或两者合计的金额大于50万元都可以。
9、业绩需提供证明材料(加盖投标人公章):注:①提供能证明业绩的合同(至少应包括合同首页、合同金额、与合同相关的清单、合同内容描述页、合同签订时间、合同盖章页)及相对应的发票复印件。②时间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金额以签约合同总价为准;内容以业绩合同所载或与合同相关的供货清单描述为准;同时需提供与合同对应的任意一张发票,且该发票的开具时间须早于本招标公告发布日。
①②项提及的“合同相对应的发票复印件”、“提供与合同对应的任意一张发票”是否有金额限制。
回复:无金额限制,只需提供与合同对应的任意一张发票即可。
10、招标报价品牌,我司是否可以选择推荐品牌外其他品牌?
回复:按招标文件推荐品牌执行。
11、招标样品,样品1要求图片(包含车架+挡板+功能模块2个 1/2)和描述不符(描述参数1个功能模块1/1),请问以哪个为准?
回复:送样样品按描述和图片均可。
12、招标业绩要求,“投标人自2020年9月1日以来承担过宾馆酒店移动布菲、宴会家具等物资采购项目业绩”是否提供单独的移动布菲或者单独宴会家具单份合同金额 50 万元及以上即可?
回复:单份合同中,移动布菲、宴会家具其中任一品类或两者合计的金额大于50万元都可以。
13、关于招标报价品牌,若我司选择推荐品牌外的同档次其他品牌,是否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回复:按招标文件推荐品牌执行。
14、关于招标样品,样品1图片(包含车架+挡板+功能模块2个1/2)和描述不符(描述参数1个功能模块1/1),请明确以哪个为准;同时,若所提供样品材质相同、功能类似,但尺寸不同,是否视为响应招标文件要求;
回复:送样样品按描述和图片均可。
15、关于招标业绩要求,“投标人自2020年9月1日以来承担过宾馆酒店移动布菲、宴会家具等物资采购项目业绩”一项,若我司提供单独的移动布菲或单独的宴会家具合同,合同金额满足50万元及以上,是否视为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回复:单份合同中,移动布菲、宴会家具其中任一品类或两者合计的金额大于50万元都可以。
16、送样说明调整为:各投标人样品不能出现任何显示投标人及生产厂家名称的商标、品牌或其他标志,若样品存在以上标志,代理机构提供材料,投标人自行匿名化处理(覆盖),具体详见调整后的招标公告。
******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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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