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食品安全智慧监管系统发布不合格食品(餐具)监督抽检情况的通告,涉及我区2家食品经营单位。现将不合格食品(餐具)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有限公司青山镇分公司销售的小台侬芒果、沙糖蜜桔、精品香蕉等食品
************有限公司青山镇分公司(地址:武汉市青******有限公司出具的相关《检验报告》(报告编号:No:J************有限公司青山镇分公司销售的小台侬芒果中的噻虫胺实测值0.34(标准指标≦0.04);沙糖蜜桔中的联苯聚酯实测值0.11(标准指标≦0.05);精品香蕉中的噻虫胺实测值0.045(标准指标≦0.02),噻虫嗪实测值0.0878(标准指标≦0.02),均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标准食品中农药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该单位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予以处罚。鉴于当事人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经营者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但我局依法对其进行教育。
(三************有限公司购进。当事人在2025年4月2日收到《检验报告》后,立即开展自查整改工作:1.第一时间筛查门店相关食品是否有遗漏,如发现立即下架并报告;2.及时张贴召回公告,对该批次食品及时召回;3.对内部质量控制流程进行全面审查和改进。
二、武汉市青山区宜日鲜超市销售的香葱
************街道建设十一路城投秀水青城3号楼4号、5号、******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报告编号:No:J******04),显示香葱中的“毒死蜱”项目实测值0.84(标准指标≦0.02),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标准食品中农药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该单位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予以处罚。鉴于当事人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经营者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但我局依法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商行购进。当事人在2025年4月3日收到《检验报告》后,立即开展自查整改工作:1.第一时间筛查门店相关食品是否有遗漏,如发现立即下架并报告;2.及时张贴召回公告,对该批次食品及时召回;3.切实做到进货查验并完善各项台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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