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食品安全智慧监管系统发布不合格食品监督抽检情况的通告,涉及我区2家食品经营单位。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武汉市青山区肥猫海鲜经营部生产经营的“鲜活牛蛙”
************街道28号武东生鲜大市场内第B11、B12号,依法对武汉市青山区肥猫海鲜经营部进行了食品安******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报告编号:J******93),显示武汉市青山区肥猫海鲜经营部销售的“鲜活牛蛙”中检测出“呋喃西林代谢物,ug/kg”检测结果为4.58,标准指标为不得检出。不符合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50号《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该单位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当事人的经营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由于当事人进货票据齐全,尽到了索证索票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经本局研究,对当事人作出免于行政处罚的决定。
******商行购进。当事人在2025年3月31日收到《检验报告》后,立即开展自查整改工作:1.第一时间筛查门店相关食品是否有遗漏,如发现立即下架并报告;2.及时张贴召回公告,对该批次食品及时召回;3.切实做到进货查验并完善各项台账。
二、武汉市青山区念砣海鲜冰鲜水产批发部生产经营的“鲜活牛蛙”
************街道28号武东生鲜大市场内第B13、B14号,依法对武汉市青山区念砣海鲜冰鲜水产批发部进行了食品安******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报告编号:J******97),显示武汉市青山区念砣海鲜冰鲜水产批发部销售的“鲜活牛蛙”中检测出“呋喃西林代谢物,ug/kg”检测结果为0.914,标准指标为不得检出。不符合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50号《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该单位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当事人的经营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由于当事人进货票据齐全,尽到了索证索票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经本局研究,对当事人作出免于行政处罚的决定。
(三)原因排查及单位整改情况。当批次抽检的牛蛙是当事人从武汉市洪山区蛙小妹牛蛙批发水产店购进。当事人在2025年3月31日收到《检验报告》后,立即开展自查整改工作:1.第一时间筛查门店相关食品是否有遗漏,如发现立即下架并报告;2.及时张贴召回公告,对该批次食品及时召回并退款;3.切实做到进货查验并完善各项台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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