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条、三十九条等规定,经斗门区卫生健康局审核,同意******卫生院申请的变更事项,现将相关信息公告如下:
一、申请单位:******卫生院
二、原诊疗科目:预防保健科/全科医疗科/内科;消化内科专业;内分泌专业;其他/外科/妇产科;妇科专业;产科专业;计划生育专业/儿科/眼科/耳鼻咽喉科/口腔科/皮肤科/精神科/传染科/康复医学科/医学检验科/医学影像科/中医科;内科专业;康复医学专业;其他/中西医结合科******
三、变更后诊疗科目:预防保健科/全科医疗科/内科;呼吸内科专业;消化内科专业;神经内科专业;内分泌专业;其他/外科/妇产科;妇科专业;产科专业;计划生育专业/儿科/眼科/耳鼻咽喉科/口腔科/皮肤科/精神科/传染科/康复医学科/麻醉科/医学检验科/医学影像科/中医科;内科专业;康复医学专业;其他/中西医结合科******
受理部门:珠海市斗门区卫生健康局
受理电话:0756-******
来信请寄:珠海市斗门区白蕉镇桥东连兴路80号
珠海市斗门区卫生健康局
2025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