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公告
根据《杭州余杭******集团有限公司小额工程建设项目交易管理办法》等规定,经小额公共资源交易申请表批准,现就余政工出【2024】15号地块项目涉路施工安全评价服务进行公开招标采购,采用资格后审,有关公告内容如下:
一、项目概况:
1.项目名称:余政工出【2024】15号地块项目涉路施工安全评价服务(项目编号:Y************001)。
2.项目概况:******街道栅庄桥村,地处钱开区单元西南角,西至西塘河,南至栅庄桥港,东至现状厂房,北至栅庄桥路,地块用地面积约50亩。地块暂定容积率2.0,总建筑面积约3.8万方,其中地下建筑面积4107方,绿地率20%,建筑密度50%,建筑高度40米。项目主要建设单多层生产厂房、高层生产厂房、高层办公、配套公建、停车库和地下设备用房、道路及绿化等。生产性厂房需结合产业需求及相关要求设置层高,其余楼层考虑办公、人才公寓等功能。地块出入口设在北侧县道,承担货车和机动车的进出。本次招标为该项目涉路施工安全评价服务。
二、招标范围及选取数量
针对余政工出【2024】15号地块项目编制涉路施工安全影响评价报告并通过行政主管审批以及其他相关工作,具体内容包含但不限于开设平交道口安全性评价、施工方案及施工期间交通组织评价、应急预案评价、运营期交通组织评价等,具体项目以招标人书面委托为准。选取中标单位数量1家。
三、合格备选人资格要求及开标前需提供资料(涉及复印件均需加盖公章)
资格要求:
1、具有独立法人,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中具有涉路安全影响评价相关工作内容(“安全评价”、“安全评估”、“安全咨询”等均予以认可),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2、通过“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备案(备案专业为公路专业)的单位(******/index.html);
3、完成过至少1个涉及县级公路(及以上)涉路安全影响评价的业绩(应该提供相应证明材料,证明材料应为委托合同或行政部门有关文件或有关建设单位的书面证明文件。);
4、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5、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含法定代表人控股)、管理关系,不得参加同一标段的投标。
6、******有限公司黑名单的情况。
开标前需额外提供资格审查文件要求(开标前法人或授权代表未按要求提供以下资料的,将被拒绝投标):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资质证书复印件;
2、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或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
3、授权代表或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4、资格要求相关材料;
本项目投标人的资格仍需接受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审查,并在必要时要求提供原件备查。
四、开标时间、地点及投标保证金
1、开标时间:2025年11月6日14时30分。
2、投标截止时间即开标时间:各投标人应在开标时间前递交相关资料,逾期不予受理。
3、开标地点:******街道运溪路600号仓前停保基地余杭******集团4楼开标室。
4、投标保证金:本项目无需缴纳投标保证金。
五、开标程序
1、由主持人按核验顺序查验各投标人应到会代表身份;
2、由招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即按招标公告规定对投标人的资格和条件进行审查,确定符合投标资格的投标人,并认定未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无效。
六、抽签规则
1.编号顺序:按投标人递交的投标文件顺序确定抽签顺序的编号;
2.抽签规则:
(1)5名以下投标人(含5名),实行一轮抽签:实施一轮抽签抽出3名中标候选人,依次为第一中标候选人、第二中标候选人和第三中标候选人。
(2)6-10名投标人,实行二轮抽签:第一轮抽出5名投标人,第二轮抽出3名中标候选人,依次为第一中标候选人、第二中标候选人和第三中标候选人。
(3)10名以上投标人,实行三轮抽签:第一轮抽出8名投标人,第二轮抽出5名投标人,最后一轮抽出3名中标候选人,依次为第一中标候选人、第二中标候选人和第三中标候选人。
3.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序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序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文件规定应当提交履约保证金而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交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以此类推。中标结果将在杭州余杭政府门户网站公示3个工作日。
七、项目进度要求
根据建设单位要求。
八、费用计取
本项目收费按照7.2万元计取,包含所有费用,全部人员、设备、材料、检测分析费用及各项协调费用、评审会务费用等,同时包括不限于其他所有费用。执行一次性包干,今后不作调整。
九、建设单位及联系方式
建设单位:******有限公司
地 址:杭州市余杭区瓶窑镇前程路18号1幢
电 话:0571-******
联 系 人:徐工
******有限公司
地 址:******街道运溪路600号1幢4楼
电 话:0571-******
联 系 人:周工
招标人:******有限公司
2025年10月3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