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公司:
你单位报批的《智能信创产品生产基地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技术评估意见,经研究后提出如下审批意见:
一、原则同意《报告表》结论。项目租赁蚌埠经济开发区医疗器械产业园1号厂房,购置吸料机、搅拌机、注塑机、空压机、冷却塔等设备,建设SMT贴片生产线、组装生产线和注塑生产线,项目建成后可年产10万台网络安全服务设备及500吨路由器外壳、通信设备外壳。在严格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保措施的前提下,我局原则同意《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和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
二、项目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项目锡膏印刷废气、酒精擦拭废气、回流焊废气、人工补焊废气、破碎废气经“布袋除尘”处理后,与注塑废气汇合经“三级活性炭吸附”处理后,由一根25m高排气筒DA001排放。项目非甲烷总烃有组织排放执行《固定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 第6部分:其他行业》(DB34/4812.6-2024)表1中规定的排放限值,非甲烷总烃厂界无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标准要求,厂区内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执行《固定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 第6部分:其他行业》(DB34/4812.6-2024)表4中排放限值。颗粒物排放浓度取严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含2024年修改单)表5和表9中限值要求。锡及其化合物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限值要求。
(二)严格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废水污染防治措施。项目生活污水经园区化粪池处理后,与循环冷却废水一起排入市政管网。项目废水排放执行蚌埠市第二污水处理厂接管标准。
(三)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项目噪声源主要为上板机、锡膏印刷机、空压机、风机等设备,通过合理布局、选用低噪声设备、车间隔音、设备减振等措施降低噪声对环境的影响。项目运营期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
(四)按照“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项目废PCB板包装物、废包装材料、布袋除尘器收集粉尘等一般固废收集后外售至物资单位,废边角料、不合格品等一般固废破碎后回用于生产。废钢网纸、废锡料包装物、废酒精桶、废酒精沾染物、废电路板、废活性炭、废润滑油、废润滑油桶、废含油抹布等危险废物收集后暂存于危废库,定期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项目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执行《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办法》规定,危险废物贮存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中有关规定。
(五)认真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地下水、土壤污染防治措施。按报告表中要求严格落实分区防渗措施,液体物料区、危废库等重点防渗区应采取重点防渗措施,生产车间、一般固废区等一般防渗区应采取一般防渗措施。按照《报告表》中关于地下水、土壤防渗的设计要求落实各项防渗措施,确保不发生渗漏现象。
(六)项目运营期间,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加强宣传与沟通工作,及时解决公众担忧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七)建立健全企业内部环境管理机制和环境管理体系,制定完善的环保规章制度。强化固定污染源和无组织排放源管理,制定自行监测方案,落实环境管理与监测计划,按规定开展自行监测和信息公开。
******消防、应急材料,做好生产过程环保设施与风险防范设施的日常运行管理和维护,做好环保设施安全生产工作,严格按照操作规程操作,防止出现环境事故。制定完善突发事件环境风险应急预案,按规定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开展应急培训和演练,提高环境风险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四、做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与排污许可制衔接相关工作。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等环保法律法规要求,在项目发生实际排污行为之前,你单位应按照要求办理排污许可手续。
五、项目实施中应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你单位应按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以及国务院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及时开展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
六、《报告表》批准后,若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你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七、请蚌埠市经济开发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负责该项目的监督检查和日常环境管理工作,确保项目按《报告表》及批复要求设计、施工和投入使用。
(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EKX36T42)
2025年11月27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