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晋医保处罚字〔2025〕第10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G******T
法定代表人:李继兰
******保健院)
******办事处郑和路451******办事处兴阳路190号
违法事实:存在重复收费、串换项目收费、违反诊疗规范过度诊疗、超标准收费、将不属于医保支付范围的纳入医保基金结算的违法行为,造成医保基金损失。
处罚依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六项
处罚类别:责令改正、责令退回、罚款
处罚内容:1.责令改正;2.责令退回造成的医疗保障基金损失2288.59元;3.处造成基金损失1.1倍的罚款2517.45元。
处罚决定日期:2025年10月27日
处罚机关:昆明市晋宁区医疗保障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