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合同定价方式:按招标文件要求执行。
2.付款方式:
采购人根据每月综合考核结果,按季度付款,于下季度最后一个月的20日前支付,每次付款额为年度总费用的25%。
第1次分期支付金额为210572.0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25。
第2次分期支付金额为210572.0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25。
第3次分期支付金额为210572.0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25。
第4次分期支付金额为210572.0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25,说明:该期为履约验收期
与履约验收挂钩的资金支付条件及时间:
收款账户: ******有限公司:************495)
3.预付款保函: 否
无
4.支付形式:国库集中支付
四、合同服务期限
合同服务期限:
2024-12-12 —— 2025-12-11 五、服务地点
******办事处指定地点
六、验收标准和方法
(1)验收主体:甲方为项目的验收主体
验收组织方式:自行组织
是否邀请本项目的其他供应商:否
是否邀请专家:否
是否邀请服务对象:否
是否邀请第三方检测机构:否
验收组织的其他事项:考核方式及评价结果运用:
1、考核采取日常督查考核(含数字化考核)、月度集中考核检查和监督考核(含上级督办台账、市民投诉等)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考核。
2、考核总分实施百分制计分,按100分计算。
3、每月综合考核总分采取百分制计分标准。其中日常督查(含数字化考核)占总分权重55﹪,月度集中考核占总分权重的35﹪,监督考核(含上级督办台账、市民投诉等)占总分权重的10﹪。
4、扣分标准:
数字化案卷、上级督办台账、市民投诉每产生一条扣1分,数字化案卷如超时每次扣2分,第一次返工扣2分,第二次返工扣4分,第三次返工扣6分;月度集中考核检查被扣分每个被扣分点扣2分。
5、被考核单位因自身管理失职、疏忽导致以下情况,则该月综合考核成绩评定为不合格:
(1)造成重伤及重伤以上;
(2)经省、市相关媒体曝光造成不良影响的;
(3)被省、市、区主要领导点名批评的;
(4)影响市、区文明创建工作的;
(5)影响市、区月度检查考核的;
(******街道月度、季度考核排名的。
6、被考核单位若存在以下情况,则该事项双倍扣分:
(******街道城管办下发的交办(督办)没有按期回复整改情况或者整改不到位或者没有整改或者整改情况与整改回复不符的;
(******街道城管办现场直接交办的事项没有落实或者落实不力的;
******街道考核组依据考核标准每月进行评分,综合考核总分95分(含)以上为优秀;90分(含)-95分(不含)为良好;80分(含)-90分(不含)为基本合格,80分(不含)以下为不合格。综合考核总分低于90分(不含)以下,按每分1000元进行累加处罚;80分(不含)以下,每分按2000元进行累加处罚。督查考核采取扣分和扣钱双处罚模式,每扣0.1分按100元进行处罚,如总分低于90分(不含)按综合考核标准进行处罚。未按要求完成市级智慧平台下派案卷或其他相关市级部门下发的案卷,导致超时、返工或产生扣分案卷,按10000元/条进行处罚。未按要求完******街道转办的市民投诉,社区(村)反映问题,按2000元/条进行处罚。
(2)履约验收时间:供应商提出验收申请之日起7日内组织验收
(3)履约验收方式:分期/分项验收
(4)履约验收程序: 按照长沙市政府采购履约验收规定的程序。
(5)履约验收的内容:
技术履约验收内容:响应招标文件验收要求。
服务履约验收内容: 响应招标文件验收要求。
商务履约验收内容:响应招标文件验收要求。
(6)履约验收标准:
本项目严格按照甲方的具体技术要求和规范化作业流程作业,采用简易程序验收。
(7)履约验收的其他事项:
响应招标文件验收要求。
七、知识产权归属和处理方式
按招标文件要求执行。
八、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有权对合同规定范围内乙方的服务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拥有监管权。有权定期核对乙方提供服务所配备的人员数量。对甲方认为不合理的部分重新整改后进行验收。
2.根据本合同规定,按时向乙方支付应付服务费用。
3.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甲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1、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本合约议定项目直接或者间接方式转包或者分包给第三方及其他个人。
2、在合同实施过程中,甲方如果上级部门对辖区内工作内容和经费有部分重新核算情况,相应乙方的工作实际情况也会进行适当调整(包括增加或减少服务内容),服务费用随实际工作内容进行调整,乙方须无条件服从甲方的工作安排和经费调整。
3、以下情况不在日常维护范围内,如需维护由甲方决定,费用另按实结算。
(1)人行道、路面单处问题处理费用在2万元以上的。
(2)区财政未核定区域的范围。
(3)由于门店乱停等违反门前三包规定造成的市政设施损坏,甲方安排管理人员执法,责成门店恢复。如委托乙方恢复,甲方应要求门店承担相关费用。
九、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向甲方收取相关服务费用。
2.接受项目行业管理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接受甲方的监督。
3.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乙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1、乙方必须确保日常有一支具备市政维护技能的劳务人员承担工作,且队伍保持相对稳定,确保日常维护所需机械设备。
2、在承包期内乙方聘请的劳务人员,必须遵守法律法规。乙方劳务人员的聘用、组织、教育管理,各类保险和劳务人员的报酬待遇,由乙方自主决定。在承包期内乙方及所聘用劳务人员所发生的一切劳务纠纷、工伤、病残和安全事故及处理全部由乙方自行负责。
3、在承包期内乙方为劳务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险,乙方如果没有为劳务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若乙方未购买保险,乙方工作人员在工作过程中出现人身意外,由乙方自行承担医药费及相应产生的所有费用,甲方只负责协调处理相关事宜。
十、违约责任
1. 甲方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甲方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甲方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0.005%(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2. 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1、在承包期内,因乙方及其聘用的劳务人员对甲方公共财物设施、设备造成损失的,由乙方照价赔偿。
2、如因乙方及其劳务人员的工作失职或违法行为等原因造成甲方或第三方人身或财产损害的,由乙方承担一切赔偿责任。
3、在承包期内,如因乙方未按照职责和甲方的要求履行职责完成任务,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重新整改,如整改无效,甲方有权按不低于年度承包费用总额的1%扣减当季承包费用。
4、考核采取日常督查考核(含数字化考核)、月度集中考核检查和监督考核(含上级督办台账、市民投诉等)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考核。
5、考核总分实施百分制计分,按100分计算。
6、每月综合考核总分采取百分制计分标准。其中日常督查(含数字化考核)占总分权重55﹪,月度集中考核占总分权重的35﹪,监督考核(含上级督办台账、市民投诉等)占总分权重的10﹪。
7、扣分标准:
数字化案卷、上级督办台账、市民投诉每产生一条扣1分,数字化案卷如超时每次扣2分,第一次返工扣2分,第二次返工扣4分,第三次返工扣6分;月度集中考核检查被扣分每个被扣分点扣2分。
8、被考核单位因自身管理失职、疏忽导致以下情况,则该月综合考核成绩评定为不合格:
(1)造成重伤及重伤以上;
(2)经省、市相关媒体曝光造成不良影响的;
(3)被省、市、区主要领导点名批评的;
(4)影响市、区文明创建工作的;
(5)影响市、区月度检查考核的;
(******街道月度、季度考核排名的。
9、被考核单位若存在以下情况,则该事项双倍扣分:
(******街道城管办下发的交办(督办)没有按期回复整改情况或者整改不到位或者没有整改或者整改情况与整改回复不符的;
(******街道城管办现场直接交办的事项没有落实或者落实不力的;
******街道考核组依据考核标准每月进行评分,综合考核总分95分(含)以上为优秀;90分(含)-95分(不含)为良好;80分(含)-90分(不含)为基本合格,80分(不含)以下为不合格。综合考核总分低于90分(不含)以下,按每分1000元进行累加处罚;80分(不含)以下,每分按2000元进行累加处罚。督查考核采取扣分和扣钱双处罚模式,每扣0.1分按100元进行处罚,如总分低于90分(不含)按综合考核标准进行处罚。未按要求完成市级智慧平台下派案卷或其他相关市级部门下发的案卷,导致超时、返工或产生扣分案卷,按10000元/条进行处罚。未按要求完******街道转办的市民投诉,社区(村)反映问题,按2000元/条进行处罚。
十一、成本补偿和风险分担约定
按招标文件要求执行。
十二、不可抗力事件处理
1.在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因不可抗事件导致不能履行合同,则合同履行期可延长,其延长期与不可抗影响期相同。
2.受阻一方应在不可抗事件发生后尽快用电话通知对方并于事故发生后天内将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等用特快专递或挂号信寄给对方审阅确认。
3.不可抗事件延续天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确定是否继续履行合同
按招标文件要求执行。
十三、合同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条规定: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按招标文件要求执行。
十四、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
因本合同引起的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甲乙双方不能解决争议,可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
******法院提起诉讼。 十五、合同生效及其他事宜
1.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2.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甲方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乙方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补充协议签订后,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方可作为主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按招标文件要求执行。
十六、合同文件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成交)通知书;
(2)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3)通用合同条款;
(4)采购文件;
(5)投标(响应)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自然人签字、法人盖章)。 甲方(公章): |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采购人(甲方)盖章处 | 乙方(公章): |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供应商(乙方)盖章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