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编号:浙江新顺 2025-07-14
二、项目名称:诸暨市卫生健康局下属单位家中住院智医管系统和设备采购项目
三、采购日期:2025-08-13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有限公司
地址:******街道金鑫大厦1004室
被投诉人 1 :诸暨市卫生健康局
地址:******街道高湖路45号
被投诉人 2 :******有限公司
地址:诸暨市东三路460弄21-23号
相关供应商:
地址:******街道利一路 188 号天人大厦 3002-8
当事人:无
地址:无 
                    
五、基本情况
******有限公司对诸暨市卫生健康局下属单位家中住院智医管系统和******有限公司质疑答复不满,于2025年9月12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经补正后,本机关于2025年9月18日审查后受理。经依法对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关于投诉事项1。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附1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有限公司的分支机构。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政府采购监督检查、投诉处************人民政府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北京市东城区经济和信息化局认定,该企业为大型企业。因此,政务云服务器的制造商为大型企业分支机构,《中小企业声明函(货物)》属于虚假内容,投诉事项1成立。
******委员会专家复核,中标供应商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的关于“可穿戴生理健康指标检测一体机”的生产厂家与《中小企业声明函(货物)》声明的制造商不一致。且中******有限公司为销售商,而非制造商。因此,“可穿戴生理健康指标检测一体机”的制造商声明内容虚假,投诉事项2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3。根据原评审专家于2025年10月24日作出的书面意见,中标供应商关于“智医管系统”“入户终端屏幕”的软件产品中的多项核心功能符合招标文件技术参数及实质性要求,且投诉处理过程中未发现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上述内容未响应招标文件技术参数及实质性要求,投诉事项3缺乏事实依据,不成立。
综上,投诉事项1、投诉事项2成立,投诉事项3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一)项、《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中标、成交无效,本项目废标,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七、其他补充事宜
******财政局
2025年10月3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