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项目名称:庐江县未成年人心理健康服务体系
原项目编号:2025ANNFN00376
原公告日期:2025年11月24日
二、公告内容(更正事项、内容及日期等)更正公告
一、项目基本情况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编号:2025ANNFN00376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名称:庐江县未成年人心理健康服务体系
首次公告日期:2025 年 11 月 24 日
二、更正信息
更正事项:□采购公告 ?采购文件 □采购结果
更正内容:无
更正日期:2025 年 11 月 28 日
三、其他补充事宜
问1:1、(内容或条款)招标文件中“2.2综合评分”部分关于“供应商荣誉”的评分标准规定:“自2020年1月1日(以获奖时间为准)以来,供应商或其所承担心理类项目获得政府部门或事业单位颁发的荣誉奖项,提供1个得4分,本小项满分12分”。我单位认为该条款存在以下问题:2、(说明疑问或无法理解原因)本项目核心需求为未成年人健康服务,供应商的服务能力应体现在专业技术团队、服务方案可行性、过往服务质量、专业资质认证(如心理服务相关资质证书)等与服务直接相关的核心要素上。而荣誉奖项本质上是对供应商过往表现的附加认可,并非衡量服务能力的必要条件,更不应占据12分的较高分值权重。实践中,部分供应商深耕心理类服务领域多年,拥有完善的服务体系、经验丰富的专业团队,且已成功承接多项同类服务项目并获得服务对象高度评价,但因未主动申报或不符合部分政府部门荣誉评选的特定附加条件(如部分奖项仅面向特定规模企业或特定合作模式的项目),未能取得该条款要求的荣誉奖项。该评分标准将荣誉奖项与服务能力直接挂钩,导致具备核心服务能力的供应商在评分中处于劣势,违背了“以服务能力为核心”的评标原则。此外,部分政府部门或事业单位的荣誉奖项存在“有限发放”“定向评选”等情况,仅少数供应商有机会获取,形成了事实上的唯一性限制。这种限制使得大量具备合格服务资质、拥有其他权威荣誉证明的潜在供应商被排斥在公平竞争之外,缩小了招标范围,可能导致最终中标供应商并非最优选择,损害了招标采购的质量和效益。3、(建议)基于上述事实与法律依据,我方恳请贵单位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对本项目招标文件中“2.2综合评分-供应商荣誉”评分条款进行全面审查,并依法作出以下处理:1.撤销该不合理的荣誉资质评分条款,或对其进行修改完善,将评分核心回归至供应商的服务能力、专业资质、过往服务业绩及质量等与项目需求直接相关的要素;2.放宽证明材料要求,允许供应商通过项目满意度评价,服务验收报告等辅助材料佐证服务质量。随附相关证明材料如下: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条规定:“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该荣誉资质评分条款通过不合理限制排斥潜在合格供应商,违背了上述原则。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等情形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本次招标文件中的相关条款符合上述情形。3.《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规定:“评标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荣誉奖项并非服务质量的核心关联因素,不应作为主要评标依据。
答1:本项目采购文件有关于奖项、荣誉的评分条款旨在综合评估供应商的行业认可度及综合实力,且所涉奖项、荣誉要求为政府部门或事业单位颁发的即可,无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分值设置经综合权衡(最高12分,占总分比例12%),符合相关政策要求,不予调整,按招标文件执行。
注:(1)本项目实施全流程电子化交易,采购文件实施网上远程解密,供应商无需前往开标现场。
(2)此公告视同采购文件的组成部分,与采购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请供应商及时下载。
四、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庐江县民政局
地 址:安徽省合肥市庐江县庐城镇丝绸路1111号
联系方式:******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有限公司
地 址:安徽省合肥市庐江县福地银座商务大厦9楼
联系方式:******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吴工
电 话:******
第1次附件:更正公告1.pdf